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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比特币矿机诈骗 如果矿机出租和销售返利涉嫌犯罪,是传销还是非吸?

imtoken钱包地址转账查询 2023-05-01 07:50:45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广强经济犯罪防范研究中心研究员

矿机租赁/销售挖矿案例公开招商引资,通常通过承诺矿机产出高收益高回报的虚拟货币,支付租赁/销售费用,奖励虚拟货币开发商。 这种模式,有的司法机关认为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比特币租矿机挖币是骗局吗,有的认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高额回报和承诺高额回报与传销模式并存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难以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可能因未对矿机租/售的挖矿返利模式进行深入分析而出现定性错误。 因此,出租/出售矿机换取挖矿返利是否构成组织、主导传销罪? 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问题的根源在于如何区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如果产生的虚拟货币为非主流货币,需要根据矿机租赁/销售平台的主观目的和参与者的盈利基础进行区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矿机产出非主流币,大部分矿机租赁/销售平台利用矿机发行虚拟代币,属于变相ICO。 货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可见,租售矿机挖非主流币的形式是租售矿机挖币,本质上是利用矿机发行虚拟币。 此时,为了定性使用租赁/出售矿机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需要从主观目的上区分是组织、主导传销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矿机租赁/销售平台。 以及参与者的利润基础。

从主观目的看,传销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通过骗取财物获取非法利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从融资、货币投资、资金等经营活动中获利。

由于主观目的需要证据来证实,证据将由矿机租赁/销售平台以资金使用的形式出示。 传销组织将主要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维持传销组织的生存,如给予参与者回扣、支付传销组织必要的费用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将用于货币和资本运作。 或其他正常的商业活动。

因此,出租/出售矿机进行挖矿返利,如果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参与者返利以维持整个模式的生存,则属于组织、主导传销犯罪; 如果用于其他金融投资项目或者经营活动,则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参与者的获利基础来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参与者虽然都会受益,但获利基础不同。

传销参与者的盈利基础是根据下线发展的数量,通过“生活钱”; 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投资者的获利基础是建立在行为人“钱生钱”承诺的高额回报和高额回报的基础上。

因此,如果矿机租赁/出售挖矿返利的利润是通过开发者的数量获得的,即使返利形式上是按照购买/租赁矿机的数量计算的,但实际上并不是来自于购买/租赁的矿机数量。租。 出租矿机牟利,属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如果参与者通过矿机租售平台承诺的高价值虚拟货币获利,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如果生产的虚拟货币是主流货币,只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如果说矿机产生的虚拟货币是主流货币,那么就是矿机租赁/销售平台和实际“挖矿”的参与者,他们可以通过“挖矿”获得更多的虚拟货币。

此时产生的虚拟货币是一种具有投资价值和公允价值的虚拟商品,可以在第三方虚拟货币平台上流通交易,也可以相互兑换。

在以矿机发行虚拟货币的矿机租赁/销售情况下,虚拟货币无法流通,只能依靠内部循环形成封闭的资金盘。 币一文不值,所谓的“矿工”一文不值。

正是因为主流虚拟货币的价值,吸引了更多投资者参与“挖矿”。 随着比特币等主流货币价格的暴涨,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矿工”加入“挖矿”,比特币矿机市场也随之飙升。

因此,在矿机产出的主流币能够满足投资者需求的情况下,组织、主导传销活动不构成“骗财”。

“矿机出租/卖矿返利”还有无罪空间吗? 》文章强调,出售/出租能够生产主流币的矿机,并非发行代币的违法行为,而是被允许的合法行为,不存在违法吸纳公众存款的“违法”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多起出租比特币矿机诈骗案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主要原因是其承诺提供高收益、高回报的虚拟货币。

例如,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二审刑事裁定【(2020)川01刑终89号】

吴某成立xx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公众销售比特币矿机项目。 他先是把大矿机卖了16000元,小矿机卖了1600元,然后调价到3万元和3000元。 设置一个上限。 客户通过微信公众号充值购买。 客户购买矿机后,公司与客户签订《矿机销售合同》和《矿机托管合同》。 《合同》,公司天天返利,并保证两个月内收回本金。 两个月还款后,每月返还客户总投资的10%左右,返还期限为两年。

公司制定城市销售中心和经销商政策,通过城市代理商、经销商发展客户。 城市代理商、经销商收取的资金进入成都新爱连锁公司账户,成都新爱连锁公司按规定将佣金比例返还给公司。 市代理经销商。

随后,法院查明吴志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更多的法院会将出租/出售矿机的行为定为组织、主导传销挖矿主流币返利的犯罪行为。 例如,在吴某等人的二审判决中[(2018)川06行终56号]

法院认为,租用矿机挖“莱特币”的返利和“飞来网”返利的最终来源除了注册会员支付的“租金”外,没有其他来源…… 涉案人员知道传销组织的内部人员参与其中,除了接受者支付的“租金”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利润的来源是其下线成员支付的“租金”,而不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利润。 ,因此具有引诱他人参与进而欺骗他人的意图。

但是,这种观点倾向于“重形式,重实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实质是“骗取财物”,不具有“入门费、引人入胜、分级回扣”等形式特征。 否则,将难以区分行政非法传销和犯罪传销。

周广权教授近日在《法治日报》发表文章指出“办理跨名犯罪案件要注意先行法”,“要统一法律秩序,不能有无规范之间的内在矛盾,这就要求定罪必须考虑介词。但是,在处理交叉犯罪案件时,应该注意介词法,这并不意味着介词法是根本的和基本的。它有对犯罪认定有实质性影响。要有效限制刑罚范围,必须承认刑法违法性的判断相对独立……法律只管数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组织犯罪、主导传销等犯罪活动得到充分展现。

这种观点意味着,非法传销和刑事层面的传销是指行政违法层面的传销,而刑法层面的传销是不同的刑法规范,其内容也不同。 与众不同。 , 刑法层面的传销不能在行政违法层面认定。 传销应单独认定为犯罪行为,不能附加行政违法级别。

其次,在论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诈骗财物”要件时,“飞来网”的最终返利来源除了注册会员支付的“租金”外别无其他来源。 ,认定构成传销罪,进而证明存在财物诈骗故意。 这是一个循环论证,传销组织的内部人士知道,除了参与者支付的“租金”外,他们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捏造、歪曲国家政策,编造、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谋取利益。 , 并提供奖励、回扣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具有刑法第224条之1规定的行为,非法从参加传销活动的人支付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费用中获取利益和服务的,应当认定作为欺诈财产。

综上,矿机租售挖矿返利,如果是自建平台,利用矿机发行非主流币,需要根据矿机租售平台的主观目的和盈利基础参与者。 区分,当平台资金用于参与者返利以维持整个模式的生存时,即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用于其他金融投资项目或者经营活动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参与者的收益按开发者数量计算时,即使形式上按购买/租赁矿机数量计算返利,实际上也不是购买/租赁矿机。 组织、领导传销是犯罪行为; 销售平台承诺以高额虚拟货币牟利,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矿机出的是主流币比特币租矿机挖币是骗局吗,则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在法院不能采纳无罪观点的情况下,只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因此,在办理矿机租售返利案件时,辩护律师应考虑平台运营模式、宣传推广模式、虚拟货币的性质,尤其是矿机输出主流币的租售返利模式。 应灵活选择辩护策略,寻找最符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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